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根据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等,结合招标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中心、中招公司编制内人员(以下称中心人员)赴国(境)外出席国际会议、考察和访问等活动的报批、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中心人员参加因公赴国(境)外培训、招商,举办或参加经贸展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心主任办公室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外事司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确认件”及“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复函”和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 中心人事处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初审。初审后由中心主任办公室负责上报国家发改委。
第三章 出访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中心人员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第七条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其他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出访人员身份必须真实,不得伪冒。
第八条 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境外中资机构邀请的名义出访。 第九条 中心人员参加其他地区、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应从严掌握。严禁借机索要免费出国(境)名额或向其他团组成员摊派出国(境)费用。
第十条 中心人员拟出国(境)执行公务,应具备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能抵御各种反华势力、西化思想的影响,认真做好行前准备,特别是对往访国(地区)有关情况、双边关系及安全形势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仔细研究、精心准备,以保证出访确有成效。
第十一条 中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不得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国签证而周游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安排。
第十二条 中心各单位拟派人员出访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国家发改委外事司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外交部或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中心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包括各种论坛、研讨会、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等,出国(境)前应详细了解会议或活动主办方背景和情况,认真准备与会方案或活动方案,对指名要求具体人员参加或外方资助相关费用的会议或活动应特别慎重,对境外敌对势力、民运分子、反华非政府组织和邪教组织假借上述活动之名开展的活动应严加防范。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敏感问题。
第十四条 中心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持用符合身份的出国(境)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出国(境)证件。严禁中心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中心人员因公出访必须做好相关证件的管理,回国后,应及时(15天内)将出国(境)证件交中心主任办公室,由中心主任办公室统一送国家发改委外事司保管。到期、失效的出国(境)证件要及时上缴、登记、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中心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考察等公务回国后,必须向派出单位提交有实质内容和业务参考价值的考察报告或工作报告。
第四章? 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中心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不得以已同对方谈定为由要求批准。
第十八条 中心各单位拟派人员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招标中心出国任务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报告需要说明出国的目的、具体任务、邀请单位、前往国境、组团单位、拟派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和费用来源。并附相关材料(以下简称“报批材料”,应附材料见附件二)。由国家发改委外事司、人事司依据中心送交的报批材料审批出国(境)任务。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中心人员按时出访,各单位报送“申请报告”应预留审批和办理护照、签证的时间。中心内需要3-5个工作日,国家发改委需要5-10个工作日。办理护照、签证时间由外交部和各国使领馆明确。
第二十条 中心正副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中心主任同意后,向国家发改委呈报请示件,由外事司按规定报委领导审批。委领导批准后,中心主任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批准后,中心主任办公室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心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应邀赴台,或出访途经上述地区,应以“办文要报”的形式,并附向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征求意见的委发文代拟稿,送外事司初审、办公厅核稿后,报主管委领导和主管外事委领导批准。
经委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征求国务院港澳办和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国务院港澳办和国务院台办函复同意后,中心主任办公室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心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安排出国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安排出国(境)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退休后以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国家发改委外事司和人事司审批,经批准后,可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中心人员拟参加其他地区、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地区、部门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批件”、“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等材料(收文单位应注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由中心主任办公室送国家发改委外事司进行核审后,中心选派人员。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中心主任批准后,中心主任办公室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章 出访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外事经费管理办法。严禁违反财务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我中心严重违反外事规定和纪律的人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中心人员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批准文件和证件的,经查实后,中心将协助国家发改委外事司会同委内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中心要配合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认真查处。对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办公室负责解释,会同中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招标中心出国任务申请报告”
附件二:“招标中心出国任务申请报告”应附材料
附件一: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出国任务申请报告
中心主任批示: |
分管领导意见: |
部门意见: |
外事办核批: |
人事处审核: |
出国的依据、具体任务、费用来源:

申请单位: 申报日期:
拟稿人: 联系电话:
出 访
国 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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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人
姓 名 |
姓
名 |
年龄 |
单 位 |
职务 |
上 次出 国时 间 |
起止月日
及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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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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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接
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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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经费审批:
人民币总额: 外汇总额:
承付单位: 承付单位:
财务处: |
附件二:
“招标中心出国任务申请报告”应附材料
中心各单位报送“招标中心出国任务申请报告”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需经国家发改委领导批准的出访团组,必须附请示件及国家发改委领导批示原件。
二、外方正式邀请信及邀请信中文译文(信中应说明邀请单位名称、被邀请人姓名、单位,团组人数、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出访事由和出访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和接待单位资质情况说明(属国家外国出访专家局指定渠道的单位,需说明渠道号等相关信息;其他邀请和接待单位需附单位情况中文说明)。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级别应与代表团级别相当。
四、代表团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等)。
五、代表团在国(境)外的中外文详细日程(所提供日程中外文内容必须一致)。
六、如代表团成员费用(包括外汇额度)需由国家发改委外事经费支付,则应附上出访费用预算。
七、拟出访人员政审表应由中心人事部门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由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招标中心公章。
中心正副司(局)级、正处级人员出访需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审查一次三年有效,三年内再次出国(境)只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八、其他需要附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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