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暂行)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印章的管理规定,为严格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成套中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中心(成套中心)各处室及其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和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0〕84号),健全内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印章管理人员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万无一失。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招标中心公章、办公室章、人事处章、财务专用章;成套中心公章、人事处章、财务专用章;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公章。
二、关于印章的制发
(一)招标中心(成套中心)各处室印章以及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公章,由招标中心主任办公室统一制发。
(二)招标中心(成套中心)各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印章由各直属单位制发,并将印模留招标中心备案。
(三)刻制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持单位介绍信及机构设置批件,到公安机关备案、审核,办理刻制证明,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四)印章一律为圆形。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排,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排,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五)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接到颁发印章通知后,需持本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介绍信领取,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招标中心、成套中心印章和套印印模由招标中心主任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他各单位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使用招标中心、成套中心印章需按中心主任的业务分工,经主管主任或副主任签字批准。
(三)招标中心(成套中心)处室、各直属单位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除公文用印外,其他事宜如需使用招标中心、成套中心印章时,一律事先填写中心统一格式的用印单(见附件样式),并按要求送主管主任签字后方可用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用印。
(五)外出用印,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明确批准,方可使用。要派专人、专车往返监印。外出会印时(联合发文套印),会印前要严格用印手续。必须凭据中心主任签发的原件用印,未经中心主任签发或只有复印件,不得用印。用印全过程必须由专人监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看,不得将印模留给对方。印废的印模要收回或当场监销。
(六)招标中心(成套中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印章的使用制定具体规定和办法。
四、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要将原印章缴回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销毁印章前要写出报告,并由中心主任签字。两人负责监销。销毁印章的报告,由制发单位长期保存。
五、对于非法使用印章者,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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