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
一、基本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签发了国务院令第250、251、252号,以条例的形式分别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进行规范。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基本数据
目前 ,事业单位有正式职工3035.2万,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全国125万个事业单位分布在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983.7万人,占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总数的66.4%,占全国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2%。
从行业分布看 :教育约占50%,卫生约占15%,农林水等涉农单位约占10%,科研约占3%,其他约占22%;
从层级分布看 :中央所属占4%,省所属占16%,地市所属占20%,县所属占30%,乡镇所属占30%;
从经费形式看 :财政补助占80%,经费自理占20%;
从人员构成看 :专业技术人员占66.4%,管理人员占11.4%,工勤技能人员占22.2%。
三、基本分类
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对事业单位分类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财政:财政补助、经费自理(其中财政补助分为定额补助、定项补助、定额定项补助三种)
(二)教育:政府举办学校、民办学校
(三)科技:社会公益类、技术开发类(其中,社会公益类分为转企、转中介、非营利机构三种)
(四)文化: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营性文化产业
(五)卫生: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农技推广:公益性、经营性
(七)国有林场:
山西 :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
湖南 :公益型、经营型
(八)地方:
浙江 :监督管理、社会公益、中介服务、生产经营
齐齐哈尔 :行政支持、纯公益、准公益、开发经营
四、改革情况
截止到 2005年底,全国已推行聘用制单位共55万个,占事业单位总数的44%;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约1480万人,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1%。
已经出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 20个省(区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陕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全面部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 12个省(区市)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五、主要问题
1)地位不明;
2)机制不顺;
3)机制不活;
4)监督不力;
5)配套不够;
6)立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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