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项目情况报告的通知
根据36号令和《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的通知》,现将有关报送项目情况报告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所有于2009年9月取得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参与2009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检查。即日起,第三批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招标项目情况报告》外,还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9年全年招标业绩补报工作。补报的招标业绩按《中央投资招标项目情况报告》要求上报,补报的项目情况报告上报期限不受15日上报期限的限制。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上报招标项目情况报告后,如果发现存在填报数据、上传附件等错误,可以向网站提出一次更正申请,将更正申请表(后附)填写完整,发传真至010-68570772转咨询部,网站接到传真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改权限释放给机构,机构应在发出传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工作,逾期不予变更。
三、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项目情况报告》日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上报项目情况报告存在明显错误的,包括数据明显错误、漏报附件及上报材料大规模错误的,将随时在网上向项目上报机构发送更正通知,各机构应随时关注项目上报情况,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错误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正。
附件下载:项目信息更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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