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本工作程序范围包括 :
(一)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
(二)我市市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北京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按照财政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预算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就采购项目技术需求、项目资金和采购时间进行细化,并按《关于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时间及时报送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备案。
(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预算单位按照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工作。
1、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对于市财政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财政预算下达的指标文件后的10日内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在政府采购立项工作中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相关部门预算处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对年初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凡9月底以前未申明原因,不办理采购立项和未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减该部门采购预算。
预算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时应携带如下项目资料及文件:
(1)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填写内容和采购清单汇总金额必须与已在市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和内容相一致。
(2)书面采购项目立项报告。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简述和有关情况说明。
(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财政预算批复复印件;对于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由项目单位出具并经财政预算主管处室确认同意的资金证明。
(4)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外需要委托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门许可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网址: www.ccgp-beijing.gov.cn)。
(三)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的批复。
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的采购方式由市采购办审核。凡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05年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8O万元,工程类按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按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需经市采购办审批。已确定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市采购办立项《批复函》的要求,规范运作和实施。
经批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门 ,其项目单位必须在三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在市本级公开招标确立的定点单位范围内采购。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及我市相关规定实施。
l、 对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报告)送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采购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事宜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预算单位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4、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具体要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规定办理。
5、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收到供应商的质疑,要在法定质疑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法定质疑期内收到供应商的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项目资料的备案。
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 ,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预算单位书面确认函、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应当公告的媒体信息报市采购办备案。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但财政部门有权利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拨付。
1、预算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时,要提前一个月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报送用款计划;
2、用款计划得到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批准后,采购人或采购中标供应商携带下列文件到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①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②北京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
③合同(合同项目要填齐,分次付款项目只报一次合同即可)。
3、供应商事先应到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预留印鉴备案。
4、政府采购分散支付程序仍按照非试点单位原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各预算单位在执行本工作程序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市采购办联系。
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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