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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