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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资格管理      

   
      关于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厅投资[1999]501号,1999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招标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实施,现就办理申请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暂行办法》的第七条要求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已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同时附报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如实填写本通知所附表格,经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初审同意后,一式二份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四、报送地址: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外资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043 63193040
  传真:(010)63193043
  五、国家经贸委原认定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3月31日前。
附件:
  一、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二、招标业绩一览表(略)
  三、国内招标项目表(略)
  四、国际招标项目表(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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