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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腐的利剑 -- 招标 活动行政监督的讨论
招标就是用户在购买大批货物,发包工程项目或进行某一有目的的活动时,按照货物或工程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或邀请潜在供应人在接受招标文件要求(要约邀请)的前提下进行投标(要约应答),以让用户从中择优选定的一种交易行为,是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方式,是一种规范的竞争手段,在国际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从 80年代初首开土建项目招标,85年国务院又提出开展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到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第21号主席令颁布《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至今只有近二十年的历史。由于以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度高,最富有竞争性,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基本条件——统一性、开放性和竞争性,因此 ,其有利于打破部门垄断、地区分割,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我国实际经济活动中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资产是软约束,交易的隐蔽性和无竞争性,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问题,更由于政府对国有资产的软约束及交易的隐蔽性和无竞争性,一个建设项目用指定某企业进行建设,就难免产生浪费和概算问题,造成投资效益不高。而目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为获取利益而搞违法活动,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的现象。新闻媒体披露的典型案例就已够让人触目惊心。因此,反腐倡廉、廉政建设就被我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在经济活动中招标采购方式由于其交易过程的公开化,交易程序的科学化及交易行为的规范化,从而使的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得到规范,因此,其与廉政建设的要求非常吻合,它的特殊点在于疏导,而不在于堵,更不仅限于事后监督与处理。
我党从成立至今已 80余年,培养出许许多多的干部,由于腐败而垮台的干部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们知道的并不多,而这20多年来为什么多起来了?是由于我们干部的本质不好?不是。对干部的约束不够?也不是。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的机制和制度不完善,这样的大环境对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信念都产生了巨大冲击力,个别干部抵抗这种冲击和诱惑的能力不强,就引发了这林林种种的案例。因此我觉得廉政建设应从疏导入手,防患于未然。推行招标采购就是一种好办法,它是反腐的一把利剑。
1.目前我国招标采购制度推进与行政监督职责情况介绍
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招标投标法》后,我国的招标事业进入了春天,得到了快速推进。在这之前招标机构要宣传招标、推进招标是很难的事,而现在则没有人对招标采购这种方式有公开的异议了,这就是社会的一种进步,这就是人们从思想观念上对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一种接受。这种进步,这种接受应该说是党和国家政府各部门对推进招标事业所做的大量努力的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已于 2000年5月以34号文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分工,国家计委为总体指导与协调拟定配套法规与综合性政策。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监督执法。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为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建、市政工程建设的招标监督执法。随后,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5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12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2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技改项目的招标管理办法,技改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39号令);外经贸部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7号令),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发布了房建、市政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机构资格认定办法(79号令);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这些办法和规定的内容就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的依据。办法或规定的共同特点是:
对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做了规定。即凡是资金来源采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占控股与主导地位的以及不论资金来源,只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都必须强制性招标(也即必招)。
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 2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 50万以上,单项合同虽低于上述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招标。此外,各部、省对上述规模有部分调整的规定,如国债技改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必须招标。福建省施工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就必招。政府采购中只要使用的财政资金达限额以上就必须招标。
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如用邀请招标或特殊要求不招标的需经项目审批(主管)机关(国家机关或省级政府)批准才行。
招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里说的企业自行招标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且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自行招标的要在项目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起报送书面材料(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招标人员,使用的专家库,以往同类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业绩)。经有关机关核准后才能自行招标,同时一次核准只适用一个项目。
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了严格的资格管理,对代理范围也做了界定。
为了体现招标的三公原则,维护投标人的正当权益,规定了招标过程中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比如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各行政主管部门还分别规定其监督范围的项目还要在其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周期(从公告到截标)不少于 20天,投标人少于3家不得开标。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业主自行招标与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与监督效果分析
前面讲到了业主自行招标必须备案的条件,一些大型企业和技术复杂的项目业主认为自行招标效果比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更好。其理由是业主对项目了解,技术人员多。但是被忽略的一点是,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招标经验丰富,这是业主所无法达到的。招标机构的某一专业人员对专业的了解当然比不上业主的技术人员,但是他会与业主技术人员配合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还有高素质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在后面支撑,可以弥补这方面不足。项目对于业主来说一般是不会重复做,经办人更有可能是一生中不再做第二个这样的项目,对投标人的商业机会是就项目论项目。可对招标公司来说其投标人提供的商业机会远不止这某一个项目,由于招标公司代理在类似项目中积累了经验教训,对项目的实施可以说是越来越精,因此,投标人在代理机构面前会考虑更多的商业机会,其配合程度一般会比业主自行招标更为积极,这样项目的招标效果远不一样。像福州日化厂引进香皂生产线企业自已谈判已认为最低价(还不是招标),最后由招标机构招标,中标价下降了 9.5%。另外业主自行招标从行政监督上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业主招标一次核准只适用一个项目,如果在招标中有不规范操作,只要不触犯党纪国法,也没有什么产生威慑力量的制约办法。因此违规操作,竞争性不足等就很容易产生。可是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就不同了,由于实行了严格的资格管理与处罚,在招标中如不规范操作,虽然是当事人违规,但受到处罚则影响全体人员的利益,因此,其内部就必然要互相制约,这样从机制上保证了招标工作真正遵循三公原则开展。
3.对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思路
保证招标活动体现三公,避免腐败的产生,这是实施行政监督的最大目的。
行政监督部门的任务一是要定规则,二是要执行规则。目前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都对保证招标活动体现三公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当然还有些地方需待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细化、补充。笔者以为 ,对于省级以下的行政监督部门,更多的精力还是应放在监督招投标的当事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活动, 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如果能依法进行招标活动,那么三公就有了最基本的保证。判定招标活动合法有几个主要环节:
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规定方式的招标。
实施自行招标的业主是否经过核准,代理机构是否具有资质。
招标是否依法进行
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体发布;
招标文件是否有指向性或排它性;
开标是否在规定时间、地点,投标人是否大于 3家;
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成 ,评标办法是否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
有否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排斥投标;
是否依法按排序定标等。
4.常见的几种不正常竞争手段:
( 1)投标人通过拉关系、找领导、说情施压,影响招标的公平竞争。投标人向业主推销自己,让业主认识自己的产品这是正常的,然而某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通过各种关系打通业主环节,可谓是竭尽全力不择手段。还有的通过高层领导直接给招标机构打招呼,要求给予考虑;另一方面在投标报价中又有恃无恐报价居高不下,这就给招标机构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难怪现在有些标,某些投标人因业主工作做不进,不敢投标,组织到三个投标人都很困难,影响了公平竞争的效果。
( 2)业主有强烈的指向性,造成竞争的名存实亡。例如:不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用邀请招标,指定采购品牌,造成投标人不参加竞争,而为了满足不少于3家投标人条件,用陪标办法,或钻法律空子,同一品牌多家投。
( 3)投标人围标:这往往在有标底的招标项目中出现,一个投标人通过用4-5家不同名称的企业进行价格围标。
(4)串标:一些行业品牌不多,业主又各有所好,各品牌势力范围明确,投标人串标,利益均分。投标人事先约好,今天这个标你来中,其它人都是陪标,下一次另一个中,别的作陪。
(5)虚假应标:一般项目都会对业绩经验提出要求,有的甚至列为起码的资格条件,投标人为了入围,投标时故意扩大业绩,虚报或不实。更恶劣的是在技术性能上造假,有的技术指标明明达不到也满口应标能满足,没有诚信可言。
(6)低价抢标:有些项目对价格评价非常重视,于是就有低价抢标,到执行合同时再寻找理由调整价格的现象。
(7)评标后压价:眼看着招标机构主持公道,搞小动作投标人中不了标,评标后投标人就去鼓动业主许诺降价,鼓动业主不认评标结果,或是对第一候选中标人提出种种理由加以责难,力图推翻评标结果。
(8)落标后,捕风捉影,四处告状,蒙骗其它不明真相的落标人组成告状同盟,在得到澄清答复后仍胡搅蛮缠,希望能推倒评标结论,有的告状中又不敢承担责任,采用匿名方式这实在不是一种申诉,而是已演变为诬告。
(9)评委:有些评委指向性强烈,对某些特定投标人的评价超出了正常的范围。
5.目前行政监督的现状与难题讨论:
招标投标法实施至今,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招投标活动应该说大部分是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总体上看部、委及省一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符合《招标投标法》,执行起来没什么矛盾。但市、区县级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当多的文件或口头规定,存在较多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现象或管理越位的情况,较为混乱,执行时不知所从。作为在招标—线工作的人员深深感到这些问题对招标事业的正常发展不利,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重视,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招标的精髓在体现三公原则,而一切腐败行为都是为了追求某种利益,必然与三公原则相违背,如果在招标过程中不体现三公,那么势必就会产生为腐败行为提供滋生条件的土壤。因此,国家把招标做为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也是必然的,目前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缺位或越位。应该说自 2001年整顿经济秩序以来,招标市场在走向规范化上进了一大步,取得很大成果。由于这项工作对许多人来说是新的,且担负行政监督权的官员们也并不是只做招标监督这一项工作。因此,难免在监督过程时也偶尔有些不和谐音。存在的缺位或越位只是前进中的问题,只要积极解决就行,正规的想把这事业做大做好的招标机构有了这样的行政监督,在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的程序就有了保证(如招标周期不少于20天,强制性招标要用公开招标形式, 以及招标不得有指向性等就有了执行保障),比起前些年确实是省事了许多。对业主、投标人也有了共同的约束。
A. 政府部门规范管理应关注来自招标工作一线的声音
( 1) 缺位现象: 招标法对违反规定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不完整,势必导致在某些方面监督的缺位。假如业主在评委推荐后无理由地拒绝评委所推荐的中标人,造成流标现象;还有如投标人胡搅乱缠、捕风捉影乱告状,干扰评标定标等,招标法都没有制约规定。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开始做了尝试,发布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对制约招标人做了些规定,这说明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这些问题.
(2) 越位现象:
批准缩短招标周期
法定必招项目招标周期规定不少于20天,可是法定必招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实施中常有业主要求缩短周期, 有的经地市领导或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只有5天或10天周期。这样一来就排斥了许多潜在投标人,但“要服从工期”,于是招标机构也无奈。到底这种批准缩短招标周期是否合法?对此应有更明确的法规。
b监察部门越位现象或建设主管部门越位监督现象
某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放到县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接受监督,遭异议后,县建设部门派出代表与县监督局代表到开评标现场“行使”监督权(医疗设备招标监督主管部门应是卫生主管部门)。再如政府采购项目中监察部门行使监察中的做法也有令人不解的现象出现 ,如代招标人抽取专家。
c.主管部门干预投标活动的具体环节
①例如建设主管部门发文规定投标保证金要交到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账户,其理由是“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委托当地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投理投标报各企业的保证金”,违反了国家计委 30号令第37条,也违反了2002年4月2日国家计委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代理机构提出此举不妥时,以不接受文件报备强制代理机构执行。
②有些主管部门对发标、开标、评标地点做了具体规定,如一定要在某某地方进行才算受到监管,
③ 强制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有违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文件文本。不用此文本,不给报备。如某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试行)在中标价的确定上规定“以①中标人的总投标价②评标基准价 D值③最高控制价(或审定标底价)的95%(房建),90%(市政、绿化),取三者中最低的为中标价”。违反了招标投标第43条,国家计委30号令第59条。
d.采用抽签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用计划经济的思路来搞市场经济,干预了招标投标具体活动,如:某市建设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定抽签产生(不让业主自己委托),且进入抽签范围的代理机构也并非全部代理机构,完全是主管部门一手操办。剥夺了招标法第 12条给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
(3) 错位现象:
部分地市级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定位上错位,以政府管理部门的面孔出现,直接干预招标活动的具体环节。如招标事项向主管部门报备由交易中心接受,投标报名要在交易中心,资格预审中的某些工作(如确认、校验投标人的有关资质、业绩等材料)由交易中心人员进行。发售文件一定要在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要交易中心最后盖章后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要由交易中心来发。招投标过程资料在定标前要封存在交易中心,定标后所有资料要在交易中心存档等等。有违国办发 [2002]21号文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中对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的定位。
监督范围的错位:有些地方强制规定涉及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发包 ,有违国办发[2002]21号文第一条(一)款对强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规定,不适当地把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的范围从房建与市政建设项目上扩大到该其他主管部门监督的项目(如交通、水利等)。
权大于法现象:个别官员对招标法了解不够,仍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工作方法来进行招标采购这种经济活动。时有发生领导一句话指定品牌招标采购,下面的人真不懂得招标该怎么做了。还有一些官员亲自参加评委会,临时对评标办法这样改那样动,发表指示,招标机构要不同意还不行。个别监督人员监督评标会时也忍不住或有意无意发表一些谁好谁不好的看法。
(4) 投标申请人选择上的不合法 :
a以限制报名时间为幌子达到限制外地投标申请人的目的,有的地方对到交易中心报名的时间提出不合理的限制, 普遍是2-3天,最少的1天。这种限制多是口头传达,要招标机构在公告中照此办理,招标机构提出不妥时,其解释为法规只是说发售文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没说报名时间。
b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选择不少于7家以上投标人的办法,在一些地方文件中规定采用抽签方式来选择,有违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号第五条(四)款“禁止采取抽、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和 确定中标人。
(5) 报备问题 :进口设备、技改、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招标报备要求由各部委规定只 政 出一家,行业程序统一。而房建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招标报备则是 政 出多家,有部里的有省里的还有地市的,各有其规,做法也不一样,最要命的是甚至不出文,就口头说,经常改,大有皇上口喻之意。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谁敢多言就不给报备,还要给你记上“不良”之账。因此必须整顿这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现象。
(6) 运动员与裁判员问题 :
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常有混淆。特别是裁判员,监察部门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官员是否负起监督招投标活动的责任,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中的行为。可是现在某些政府主管部门与有形建筑市场关系混淆不清。政府部门或有形建筑市场以管理的名义过多地干预了招标的过程细节。如招标过程的发售文件的场所、开评标地点的确定、评标办法的制定,甚至个别地方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的时候,依主管部门规定的计算规则,现场就宣布中标人,根本就无需也没有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 7) 招标规模的标准
除国务院批准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果和效益。目前地市以政府令或政府发文形式做出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效率和效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8) 收费标准问题 :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定价办法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交通部、水利部对出售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都有规定,也体现这一原则。而某省物价局规定的招标文件售价是按纸张每张印制成本(仅是材料及印刷费)原则来定价,100页以内50元一份,认为编制费用已含在代理服务费中,这是对国家计委文件的误解,和全国各地、各部委的规定都相差太远。比如发售国际招标文件,对老外而言,中国是一个大市场概念,各地都按国际惯例发售。而如按某省规定折算只能售6美元,岂不乱了全国规矩,让老外笑话,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作为招标机构替业主服务获得报酬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它的活动对象也为投标人提供了服务,国家计委文件说的是可以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而并不是印制成本费,也意味着承认编制费用包含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受服务的投标人也理应付费。通常企业运作中用于获得合同的费用归入销售费开支,而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合同机会是通过竞标来获得,已不需通常的销售费开支,因此购买标书也是购买用户需求的信息,此费用不是简单的纸张加复印费。用投标方式来获得合同,这中间企业要花费投标成本这是正常的。招标文件售价如以营利为目的当然不对,但适当的价格会使投标人在购买时由于有一定的成本而持慎重态度,购买后会投标有基本保证,便于组织投标市场。对围标者也多了一些成本上制约,现在售价近于免费,这对一些投标人的围标行为也多提供了一些方便。
(9) 管理规范招标行为的着眼点
管理规范招标行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绝大部分着眼点都是放在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上,这在招标推进的起始阶段是必要的。随着招标事业的发展,投标人对招标采购方法研究的深入,出现了诸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故事和不少不正当竞争手法。招标活动的当事人是三方,除了代理机构还有招标人、投标人,除了招标还有投标和定标,因此从管理角度出发也应规范投标与定标行为,才能使招标事业健康发展。对目前大量出现的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招标人不定标或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如何有效制约的探讨与措施则较缺乏。
( 10)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
在批准代理机构代理资格时,个别主管部门并未严格按认定条件办事,一些并不具备招标代理资质者也被准予从事某一范围的招标代理活动,无资质、超资质进行代理招标,或将应由高等级资质代理的项目通过肢解让低等级资质者进行代理等行为未得到制止。个别主管部门有行业保护之嫌。如:两个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个自然人 , 这两个单位同一主管部门均发给同一行业招标代理资质。
B 、几点建议与讨论:
( 1) 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权部门
应该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之类的文件或规定应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以上有权为好,全省范围内同行业规范才会一致,才会有序。地、市及以下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只能执行,而不能制定地方政策。招标文件范本宜以部级政府部门组织编制为好。
(2) 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整顿、真正到位 。确实按其性质定位在服务机构位置上,要与主管部门脱钩。政府部门的执法权不要委托或授权给敏感单位。
(3) 确保招标人有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政府部门不得指定和随机抽取。
(4) 整顿与明确报备程序 , 政府主管部门提指导性意见但不干预招标活动
政府主管部门不干预招标活动具体环节,如:报名、发售标书地点、投标保证金缴交帐户。
清除对招投标实际操作中的干涉,资格预审办法与评标办法标准应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规定。只要不违法,报备时政府主管部门可提指导性意见但不得干预,强制规定用某种办法。确实做到事后报备,而不是事前。报备时不得拒收,认为报备内容牵涉到有违法规的,应文字责令改正,而非口头纠正。确实保证招标活动由招标人安排。
(5) 政府建设专家库
地市建设项目要求在当地交易中心开评标与抽取专家,但相当多地市没有建好专家库。政府主管部门要重视建设合格的专家库。评标专家库宜以省级政府牵头,计委负责,人事厅科技干部局参与来建设,实现社会资源共享。现在各行政管理部门(如建委、政府采购办等)以及各招标机构自已建有专家库,这些专家库的专家范围及数量均有限。因为专业类别实在太多太细,作为一个部门确实没有能力把所有专家弄齐,而有些专业的专家人数较少很难随机抽取。只有省级职称管理归口部门人事厅科技干部局才具有这种丰富的人力资源。设想如果由招标管理总协调的计委出面,人事厅科技干部局参与组建政府专家库,把这些资源充分发挥在经济活动中,实在是件有益的事。在招标这种采购形式已被人们所接受并逐步规范发展情况下,这已是当务之急了。
评委会对评标结果负责,但是业主凭什么可以这些随机抽出的专家一定会负责任工作?评委会是临时机构,评标结束就解散,专家们除了道义上的责任还有什么责任?最终的结果是项目法人终身负责。评委会对评议结果负责,这很模糊不具可操作性。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随机抽取专家更多从公平、廉政角度出发,随之而存在的问题如何补救?业主对项目终身负责,当然希望专家强一些,这也正常。业主希望评标专家能负责提出看法,有一定高度层次,在技术上把好关。应该承认专家水平有区别是客观存在,随机抽取难以保证高层次专家一定会抽到。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允许业主在专家库名册中有一定比例的选择专家,有利于评标中的专业争论。可能有人担心这会造成评议不公,但业主对评标专家没有一点点选择权也太过于绝对化,不管用什么方法产生评委会只能尽量避免不公。关键要制约评议不公,除评标办法上制约外,还可在专家管理上制约。目前的管理办法没有根本的有效制约,专家管理是松散型,无法到位。要是与专业人员考核挂钩或许有点制约,这一点只有专家库与人事厅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挂在一起才会有实效。反过来又说明了由政府部门统一组建专家库的必要。
( 6)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处理、纠正工作机制
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应从控制招标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入手,适当布局,防止一哄而上,这一点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控制的较为成功,因此,这些专业发生的案例少。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要有公示制度,对无资质、超资质代理等的处理、纠正程序,建议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建立工作机制。
此外还要防止资质 挂靠、借用 , 监管招标机构间的恶意竞争行为与违规行为,要保护讲诚信、守规矩的规范的机构。如果招标机构鱼目混珠,素质不高,那么监督管理难度势必加大。
(7) 建立领导回避制:
有些地方和行业已经规定任何领导不得插手过问招标事项,如有打招呼之类的行为,一律以领导违规处理,这是一种好办法,领导的人情关也好过了。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考虑出这么一个规定。
结束语 : 我们寄希望于招投标配套的法规与规范能不断完备 ,同时也寄希望于肩负行政监督重责的公务员们能深刻理解招标的精髓在体现三公原则,维护好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真正的招标是阳光下的交易,要想让其不变样,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通过规范招标主体的行为,完善招标运行的规则机制,才能推的开、管的住,才能能坚持、有发展。真正发挥招标是反腐利剑的作用。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严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