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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理论     

招投标市场怪象丛生

  我国《招标投标法》被人们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自 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整顿我国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在项目建设中最终的决定权仍被少数人所垄断,加上权力寻租、金钱交易、行政干预、人为操作、“红包”竞争、权色交换等等,在招投标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动作,人们期盼已久的用“阳光”驱逐“暗箱”的局面未能真正出现,使得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怪象丛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怪:彩色小球摇起来 。 某地招标时,投标单位要层层审查入围,最后从十几家投标选定为三家。中标只能一家怎么决定呢?于是,某负责人受到体彩摇奖的启发,把“摇球”的妙招用起来了。三家各派一位代表在同一时间内摇彩球,看谁摇起的彩球数码大,谁大谁中标。结果各家都不敢轻易去摇球,怕摇不中受到埋怨。结果,有人在摇球前去补祈求运气,有人焚香请上帝保佑,还有人干脆再用抓阄法决定谁去摇球。招投标中明文规定竞标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完全被“运气”取代了。

  二怪:明招暗定最“精彩”。 在某信息传输中心招标中,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 7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宠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了逐一考察。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都想给业主留下非常美好的印象。而实际上,在考察之前业主早已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量体定做”,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底数、技术力量、施工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目的只有一个,保证意向单位中标。

  三怪:标书售价不实在 。有一项全国招标的公路项目,业主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时漫天要价,十几张的资审文件竟要 5000元,招标单位广为发售,不下上百家,仅此即可收入几十万元。还有专门“枪手”为此“捉刀”,拟定一份标书,其价格也要几千或上万元。

  四怪:奖项加分区别开。 获得工程质量奖的单位在投标评分时要增加分值,而分值一般按奖项级别来划分,国家级高于省级、省级高于市级,这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社会公论的,然而怪招一出就扭曲了合理的本义。例如:某市评分规定,投标单位不是在本地区获得鲁班奖和省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予加分;某省评分规定,在外省获得的省级优质工程奖要比本省的优质工程奖少加 4分。还有就是要求现场开标时必须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加分甚至废标。施工企业原件一般只有一份,如果同一时期或相邻日期内遇上两份以上的异地投标,就无法在两地同时出示原件,投标单位只能选择其一。良苦用心,招然若揭。

  五怪:出圈企业又进来。 某市机场路土石方工程划为 5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的A段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见状,又选其他标段。在圈内但没有中标的另两家企业(实际是陪标),加上第一标段的企业再用下浮百分点的方式重新招标。结果不言而喻,这次招标以A企业中标而落下游戏帷幕。

  六怪:串通一气搞排外。 某城市一重点管线工程,由业主选定的 8家招标单位,当地企业有5家,外地企业2家,中央企业1家。评标办法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比,高分中标,在商务标中总包管理费5分,主材下浮率4分,开办费5分。以上3项指标均以8家投标单位的算术平均值为满分。投标结果,5家地方企业各项指标非常接近,其中开办费分别以266万元——298万元相当接近并又以高出市场行情数倍的结果列出,总包管理费则为统一数值,主材下浮率则以0~1.5%的微小差距列出。这样,算术平均值当然被这5家当地兄弟企业所控制,从而淘汰了其他竞争对手。当地企业可以在当地招标工程中轮流坐庄。

  七怪:时间苦短最无奈。 有些业主经过苦心设计,往往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工作需要,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日期。某省一全国招标的港口项目,以尽快完成招标工作为由,将购买标书截止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及时前来购买,只有那些与业主有业务往来、关系密切的企业因事先获得“路透社”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及时购买,轻松中标。

  八怪:巨额保金押进来。 某广电传输大厦工程招标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 1500万元的招标保证金(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而该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才4000多万元,投标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1/3多,大大超过了履约保函高限(一般为合同价的10%)的近4倍!原来是业主与意向单位设的“局”,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竞争对手。

  九怪:项目标段分开“卖”。 某省高速公路工程投标中,招标文件已明确某路段只能作为一个标段对外整体发标,但在投标中,有 4家投标企业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所运作的关系很“硬”,出手的“包”子很大。为搞平衡,招标单位就将一个已向社会公布的既定标段分成4个标段(也叫A、B、C、D标)发包,4家各中一标,皆大欢喜。还有为了摆平各方利益,同一室内装潢竟然分成门窗、墙壁和地面、开花,分包给各路“财神”。

  十怪:评标办法随意改。 在某公路桥梁工程招标中,业主已按规定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并获批准,但由于某家投标单位关系和后台因素,终使选择的天平倾斜,业主在开标工作已经结束的情况下,竟然擅自修改评标办法使其中标。

  十一怪:中介“人物”怪中怪。 承包商往往必须依靠中介才能与业主接洽,没有中介帮你运作,你就无法获悉有价值的信息,就无法准备出评委满意的标书,就无法报出接近标的报价,也就无法中标。那些神通广大的中介全是与业主利益攸关的至亲好友,于是业主的“七姑八姨”、“姐夫舅哥”成为招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而又最忙碌的“中介”。

  十二怪:评分意向业主来。 某省电力系统有一高层办公楼招标,参与招标的某国有施工企业的技术标、商务标及现场答辩都应成为中标单位。但由于它不是业主的初衷,故当场不定标。业主将评委拉到一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结果中标的单位换成了另外一家。甚至有些业主为了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开标前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给评委以报酬,并佐以美酒佳肴的感情投入,结果“公开评标”不公开。

  十三怪:中标依据没法猜。 某市垃圾处理厂项目,业主没有确定标底,要求各投标单位报价,可是投标时,却又让报下浮多少百分点,谁下调的多,谁中标。结果, A单位下浮6%,B单位下浮10%,B单位中标。问题在于后者下浮的基础(原报价)要比前者大多得多,即使下浮10%后的最终报价也比单位下浮的最终报价高出11%。

  十四怪:标底能够透出来。 某地投资兴建大型体育馆,标书分土建、安装、装饰等专项对外公开招标,并列出各单项标底,竞标的施工单位中, A1、A2、A3三家单位实力最强。富有戏剧性的是,他们都通过内线,分别知道了其中的部分单项底线,但谁也不知道整个工程的总标底,开标前一天,业主打电话分别底部三家施工企业报了多少价。A2企业的经理如实报了自己的投标价格。后来事实证明,在当时这是三家企业最接近标底的报价。然而,开标前招标领导小组把三家施工企业的领导叫到一起,神秘兮兮地问:“你们报的价是不是包括了降价的优惠价?”这是违反招投标法中有前招投标程序的,这样做显然是他们给内空的并不接近标底的意向一次补就机会。果然A2、A3单位面面相觑,不敢答应。而此时已得知标底的A1单位则大胆应答:“我们的报价不含优惠价,可以再降。”最后A1单位果然如愿以偿地中标了。这就是透露标底常使的怪招和伎俩。

  十五怪:阴阳合同同时在。 某市公安大楼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选择了一家机电安装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但是,这只是为不违反《建筑法》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做的表面文章,被业内称之为“阳合同”。背地里,业主又按事先约定,令承包商签订了一份真正有约束力的合同,将机电安装合同中的弱电工程、消防报警工程和通风工程另行分包;将设备材料采购权收回,采购利润归业主,不答应业主“阴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为了拿到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默认“阴阳合同”,这是所有怪招中最揩油的一招。

  看来,有了一部法规,只能说是为阳光操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真正达到执法必严、依法办事的恐怕还有距离。如果把改变违规招标中暗箱操作,解决种种怪现象,完全寄希望于一部法规,实践下来是不太现实的,还有若干地方需要我们大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那些怪招才能没有藏身之地。(怪招中现象都有出处,文责自负)
                              作者:邹文辑

                      通联:江苏省射阳广播电视台 邮编:2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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