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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127期《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6 号令)发布  



                2005年第8期
                (总第127期)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编                              2005年10月12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6 号令)发布

[编者按]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经贸委主管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划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理顺了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招标管理工作体制。两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一直至力于加强和完善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基本完成,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征求意见,2005年9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马凯主任签署第36号令,正式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的制定过程和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介绍。

  1980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推行和发展历程,二十余年来 已经深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各个领域, 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招标工作更加迅猛开展。 实践证明,招标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节约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率;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采购的质量;有利于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作用,促进廉政建设。

2003 年按照国务院机构调整的要求,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机构资格划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理顺了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招标管理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根据《关于技术改造投资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厅 [2003]738 号)开始着手起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招标机构是项目投资和建设领域重要的中介组织,这就要求切实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正确引导和监督招标机构的行为,使专职招标机构真正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加强中央投资管理的切入点。 中央投资及其监管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运行的重要方面,实践证明,以加强招标机构管理作为切入点,可以有效加强 投资决策和投资实施的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范围、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保障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加强投资管理是目的,对招标机构实施有效管理是加强投资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是促进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 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主要从宏观规划和调控方面进行核准,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取消审批制, 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推行委托招标。加强招标机构管理可以有效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安全、高效运行。

四是 加强廉政建设, 从根源上防止腐败滋生的手段。 招标工作的“三公”原则,招标信息和招标程序、评标原则的公开透明,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实施监督,把防腐的关口前移,在事先和在事中防止腐败滋生,从而降低了反腐败的成本。多年的实践证明,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是推动廉政建设、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和改善社会风气的有效手段。

五是当前招 标机构本身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需要监管。 2000 年以来,招标队伍的发展壮大对招标制度的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有的招标机构由于与项目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唯业主的意志是从,搞假招标;与业主或投标人相互串通,违法操作;由于招标机构自身人员素质和内部管理问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招标活动缺乏规范,影响招标工作质量。所以,资格管理是进行机构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招标机构加强管理,才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办法》的可行性

《办法》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和改革精神的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和 2000 年《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关于资格管理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中央投资的管理职能,可以承担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200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 [2004]3008 号)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的通知,明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同时,其有关工作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办法》符合招标工作的实际和国际惯例。 目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是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办法》的管理重点明确,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在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资金的公平合理使用,政府都对预算资金的招标采购有明确规定和非常详细的要求。

《办法》的实施与其他部门的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不相矛盾,可以形成相互补充。 我国目前的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还有政府采购招标资格、建设工程招标资格和进口机电设备国际招标资格三种。这些招标资格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与这三个资格的范围只有极小的交叉,是其他三个资格管理不可能涵盖的。《办法》填补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这最大的一块空白。四个招标资格管理各自范围不同,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基本完善了项目投资和采购的招标管理体制。

三、《办法》的基本思路

此次《办法》的发布反映了国务院机构调整对招标管理职能的影响,将过去其他招标资格管理不能涵盖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体系,健全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理顺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体制。 《办法》发布的总体思路是 :既要抓住关键控制点,能有效规范和监督招标机构行为,又要力求简便,不能过多陷于具体事务,更不能干涉招标机构的正常招标活动。 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研究和思考。

(一)正确界定了管理范围。 将《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全部或部分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这样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招标管理体制,又有利于突出监管中央投资项目的重点,真正管好用好中央投资。

(二)提高了资格申请的门槛。 根据招标范围的扩大,提高了招标机构申请资格的门槛,在注册资金、专业人员、从业年限、招标业绩等方面提高了要求,保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提高招标机构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三)取消项目招标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取消项目备案制度。原来一个项目在招标过程中需要 4 次备案和审批,环节太多,招标机构的负担过重。《办法》建立了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制度,改为事后一次性报告,既简化程序,又便于及时对投资项目招标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大量简化资格年检的程序。 制定了年检主要依据日常管理违规投诉记录、项目情况报告和有关项目统计分析材料的制度,取消了招标机构重复上报大量材料的要求,大幅度减轻了招标机构的负担。

(五)重视招标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改变原来只重视招标业绩的管理模式,建立了对日常招标项目和招标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的制度。针对招标项目操作的不同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规范运作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责任编辑:梁婷婷                   联系电话: 010-62108016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招标管理部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公司(局、中心)、成套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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