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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公告发布  



                2009年 第1期
                (总第147期)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编                            2009年3月25日 



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3月20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及资格升级的有关工作,正式启动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升级工作。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11月分别发布了第92号公告及第75号公告,认定了第一批及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授予共计270家机构资格证书,并相继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是加强中央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具体体现,对健全中央投资监督和管理机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知》详细规定了申请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申请资格升级的程序、申报内容、格式和申报时限。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此次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通知》还规定此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材料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预备级申请升至乙级的,只需提供第一册和第四册;其他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招标代理资格以及申请升级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所有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升级申请材料),均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于2009年5月9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梁婷婷                   联系电话: 010-62108016

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招标管理部门。

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中心(局、公司)、成套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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